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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新增10家外资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承销商

发布日期:2024-03-08 05:43    点击次数:66

  讯(记者宋亦桐)1月23日,来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官网信息,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持续加强外资承销机构队伍建设,优化外资承销机构市场评价制度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市场评价工作。根据市场评价结果,2024年1月1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新增10家外资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承销商,有力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具体来看,2023年12月4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协会公告〔2023〕19号发布),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此次评价中,有4家外资银行申请一般主承销业务资格,4家外资银行申请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业务资格(其中2家同时申请两类资格),5家外资银行申请承销业务资格。

  根据市场评价结果,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包括: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和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3家外资银行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包括: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新增4家外资银行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包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通过此次评价,外资承销机构数量进一步扩容、结构进一步优化,包括一般主承销商5家、专项主承销商3家、承销商5家,覆盖美、法、英、日、新等国及港、台地区。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持续健全制度框架和工作机制,定期推动开展市场评价工作,支持更多外资机构合规、深入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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